释义 |
离婚后女方可以申请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回原籍。 按照有关规章规定,离婚后的夫妻可以把原来的户口本分成两个离异后的夫妻各自新办一本户口本,或一方迁出另办一本户口本,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如离婚手续是在民政部门办理但没有就户口迁移进行约定,或者虽通过法院但法律文书没有对女方户口迁出进行裁决,男方不能要求派出所强行迁出女方的户口。如离婚手续是通过法院解决,法律文书对女方的户口迁出问题有明确裁决,一般需要及时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