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的变更指监护人的更换。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而发生变更。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系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协商确定,则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而对监护人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私自协商更换监护人的;也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监护人的概念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