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担保法》规定,超过了担保期限,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超过担保期限,影响的只是胜诉权,但不影响诉权,所以不论是否超过担保期限,起诉都是合法的。担保人如认为已超过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法院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义务的,视为重新建立保证合同关系,履行新的保证合同义务,此时,保证人履行后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作为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致使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另外,需要区分的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