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今年,某村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种植果树。老张、老田、老齐共同承包了该土地,承包期为30年。上个月,村委会组织选举,新任村主任上台后,召开群众大会,决定调整部分土地,重新进行规划。随后,村委会重新对老张、老田、老齐的土地进行了划分,也对他们的损失进行了补偿。但是他们不服,认为村委会没有合理的理由就调整已经承包的土地。对此村委会未作出解释。那么,面对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承包人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村委会没有正当理由就对已经发包的土地重新调整显然与该法条的规定相悖。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等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村委会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既未说明理由,也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此,该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侵犯了3名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行为无效,村委应返还3名村民被调整的土地。 原则上,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承包期内的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是不切实际的。对此,《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调整承包地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也作出了限制,即:(1)只有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能个别调整;(2)应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不应大规模地进行;(3)调整的土地的性质应是承包的耕地和草地;(4)承包期内,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椎;(5)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