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调换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因为城市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因此决定能否实现原地安置受城市规划的制约。从征收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目前的相关法规对征收产权调换用房的地点规定并不明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案件的处理就没有法律依据。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征收人应当就征收安置的地点问题与被征收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反过来说,被征收人有权利参与征收安置用房的地点的选择,只不过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征收人进行协商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