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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释义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的争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拆迁的,受理后,拆迁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房管局给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预决力、约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执行中行政行为的高效率要求。
    (二)关于诉讼涉及的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房屋拆迁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但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拒绝腾退房屋的。房屋主管部门决定限期征收房屋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拆迁人应当是案件的原告,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待遇方面,租赁期限未满的,承租人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拆迁人应寻找周转房进行安置和过渡。如果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维持,但由于原房屋被拆迁,应相应修改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无条件转移,并承担拒绝搬迁的法律责任。租赁期限不固定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并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约定一定的租赁期限。协议不成的,被拆迁人请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不具备腾退房屋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以责令被拆迁人安置承办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实际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过渡房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时返还周转房既是民事义务,也是行政义务。如果拆迁人违反约定,拒不腾退周转房,拆迁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责令拆迁人搬至安置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决,被拆迁人仍不履行、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无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表现为无权签字、显失公平、违反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再次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已经履行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对方,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既然房屋已被拆迁的事实不可逆转,那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应当依据民法和拆迁条例的规定区别对待。房屋所有权人以拆迁人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业主是否返还非法取得的房屋,原则上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的行使。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因该无效协议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拆迁人擅自改变结构、面积、朝向等。拆迁安置用房,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的。被拆迁人坚持按照约定补偿或者安置的,责令被拆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补偿或者安置用房。被拆迁人拒不执行的,可以通过划拨拆迁人的款项,按照约定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并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式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几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权属纠纷案件审理。被拆迁人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以另行起诉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或者补偿。
    (六)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产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应当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要求优先获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
    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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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