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看作是鉴定结论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区别和联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的行政行为,而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科学判断。两者的制作主体、存在的阶段和内容存在差异,责任认定书不宜作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在案件中具有客观性强的特点,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证明是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存在利益关系,难以保证责任认定书的公正性。 法律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事: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鉴定结论存在不同的意见。但目前普遍来看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当作为鉴定结论。 首先,两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实际看,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以行政案件立案,此时公安机关并不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而是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行政机关。鉴定结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科学判断,完全不同于公安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结论。 其次,两者存在的阶段不同。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责任认定书是在行政处理阶段中出现的,而鉴定结论恰恰是出现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 再次,从责任认定书的内容看,责任认定书不宜作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而责任认定书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责任认定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另外,从证据效力看,责任认定书也不宜为鉴定结论。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是违章情节、危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判断双方的责任。而这一点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重要的一环。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说,对当事人违章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其中因果关系的确认,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责任认定书作出审查,判断责任认定书的有效、无效。所以,起诉书、判决书的文书内容不受责任认定书的限制。而鉴定结论一般客观性比较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证明是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一般而言,除非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鉴定人的资格问题、鉴定人的徇私舞弊行为等等,鉴定结论很少被推翻。 最后,公安机关一方面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责任认定,另一方面,它又以此作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以及判断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难以保证该责任认定书的公正性。 结语 综上所述,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作为鉴定结论。其制作主体、存在阶段、内容以及证据效力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鉴定结论则是由独立的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科学判断。两者的性质、作用和证据效力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应混淆使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三条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紧急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