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有何规定 |
释义 | 我国现行的三部诉讼法中,只有刑诉法第147条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此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目前对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确立方式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自然人)责任为辅。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行政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机构,主要确立的是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也有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错鉴的责任可分为责任错鉴与技术错鉴两类,责任错鉴是指因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的差错。如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不出准确结论的等等。 技术错鉴是指因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差错的。如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引用参考资料和鉴定标准明显有误等。在认定错鉴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法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医疗过错鉴定需遵循的原则 1、依法鉴定原则。在实体上,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 2、科学鉴定原则。应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3、独立鉴定原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地进行鉴定;鉴定人自己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4、合议制原则。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鉴定结论应当半数通过。但鉴定过程应如实记载。 5、两鉴终鉴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在行政处理上是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又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鉴定。但我们认为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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