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1年内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时限过期,工伤就不被承认,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误工补助是否可以弥补职工因认定时限过期而遭受的损失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1年认定时限属于规定期间,而不属于法定期间,因此,认定时限过期并不意味着工伤认定失效。因此,在工伤认定时限过期后,职工如果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其伤势与工作有关,并且经过相关鉴定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就应当被视为工伤职工,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包括误工补助。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1年内进行工伤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法规定的报案和认定时限属于规定期间,不属于法定期间。职工未在规定期间内报案或认定,但能提供符合职业病或者工伤认定标准的证据,医疗机构诊断、鉴定经济赔偿委员会评定等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职业病或者工伤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