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四)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