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常怎么打医疗过失官司? |
释义 | 直接发起一份针对医疗过失的起诉书到法院。但首先需要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着过失的行为,然后需要审查在医疗诊断的阶段,是否有其他的违规行为,然后把这些行为总结起来做一份医疗过失官司的申请书。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所以如果是因为医疗过失想要打官司,那么肯定是要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确存在着医疗过失,然后要在打官司之前就去审查一坊,它是否是存在着一些拒绝治疗的相关阶段,或者是在诊断的阶段是否存在着纰漏,或者是其他的医疗过失,然后把这些证据整理在起诉书中交给法院进行审查。 一、医疗损害分类是怎样的 1.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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