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参保的职工工伤后该由谁负责 |
释义 |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第18条还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还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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