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人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区别? |
释义 | 抵押权人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3)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法律角色不同: (1)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2)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3)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抵押人的条件如下: 1、抵押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由于主体缺乏行为能力,合同可能无效; 2、抵押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无效; 3、抵押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无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签订保险合同,都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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