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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
    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
    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一、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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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2: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