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不负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1、未经同意变更主合同;2、超出担保范围;3、欺诈、胁迫导致保证人提供保证;4、未经同意债务转让;5、主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 法律分析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2、超出担保范围的;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拓展延伸 担保人责任失效的常见情形 担保人责任失效的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担保合同违约:担保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2.主债务无效:主债务被宣告无效或解除;3.担保标的变更:担保标的发生变更,超出了担保人原有的担保范围;4.担保人行为不当:担保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担保责任失效;5.担保人免责条款:担保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使得担保人免除责任;6.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导致担保人责任失效;7.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担保人责任失效。在这些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失效,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担保人责任失效的情形多种多样,包括未经同意的主合同变更、超出担保范围、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担保人提供保证违背真实意思、未经同意的债务转让以及主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等。常见的还包括担保合同违约、主债务无效、担保标的变更超出范围、担保人不当行为、免责条款存在、债务人破产以及法律规定等。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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