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1、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2、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3、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综上所述,工会干部在依法享有一系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工会干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给职工和工会组织造成了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五十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