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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金刑的执行问题
释义
    绝大部分的犯罪分子在法院的判决前后都是被的,失去人身自由,而对其判处的罚金刑又是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责任,所以,对罚金刑的缴纳、执行要比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复杂困难。应注意确定罚金的履行期限以及在期限届满后所采取的措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或者分期缴纳。但是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如何指定?是限制其在刑满后缴纳还是在服刑期间缴纳?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掌握,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的自由刑在一年以下的,可以限制犯罪分子在短期内或刑满后一至三个月内一性缴纳,对于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其在服刑期内和刑满后分期缴纳。同时法院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执行措施,避免因时间长久使执行落空。但是,犯罪分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无法缴纳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缴纳的,法院应当对其强制缴纳。通过查封变卖犯罪分子财产,冻结其银行存款等方法强制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与其父母等亲友共有的财产,应当予以进行分割后,将犯罪分子的份额收归国有,而不能将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全部强制执行,否则就违反了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刑法原则性规定。如果犯罪分子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致使无法缴纳的,经查证属实予以酌减或免除缴纳。不能抗拒的灾祸,是指出于被执行人意志以外的,不能为被执行人本身的力量所能抗拒的天灾人祸,如被执行人故意制造灾祸,逃避缴纳罚金的应当除外。
    但是,犯罪分子有财产其为了逃避缴纳而将财产转移或隐藏,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应当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予以追缴,但是,这样做,人民法院就要经常性的调查了解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必定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犯罪分子没有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责令犯罪分子向其亲友缴纳罚金,这样既保证了罚金刑的按期执行,同时也将加强犯罪分子亲友的责任心,进一步协助政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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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