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困难? |
释义 | 一、罚金强制执行对象不确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正在监狱或劳动改造机关服刑,罚金又不能针对犯罪家属,造成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对象,即使因劳动改造好提前出狱或释放,原审人民法院又无从知晓,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罪犯及其家属认为罚金的缴纳与否和其主刑的执行无关,于是产生抵触情绪,给罚金的追缴带来极大困难。 二、罚金刑适用带有盲目性。由于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不作详细调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不可避免使罚金刑的处罚带有一定盲目性,再加上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落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罪犯家庭生活状况差,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 三、对外地流窜作案犯科以罚金刑,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对罪犯的财产状况及家庭状况又不了解,造成人民法院执行罚金难度更大。四是罚金的执行缺乏监督。实践中执行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的内容缺乏监督,导致实践中罚金执行工作往往无人监督、无人问津。 一、盗窃罪如何罚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罚金法律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要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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