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如实告知,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需协商处理,如不成可向法院求助。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另一方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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