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从该条可以看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包括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种重要的文件,行使权利的方式除了查阅还包括复印。尤其是查阅复印内容包括公司的会计账簿,比旧的《公司法》规定的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显然扩大了范围。因为会计账册是会计报告的来源,而后者是董事会专门作给股东看的财务信息,当股东拥有了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那么股东对于公司的监督权也就比以前 一、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方法,具体如下: 1、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增强股东知情权; 2、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3、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4、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小股东可以依法退股; 5、股东有权对有缺陷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和撤销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提起知情权诉讼是不是应履行前置程序 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起诉,法院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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