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转让股权,能逃避公司债务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股东已转让公司股权,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事实:余某是A公司的一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营期间,2021年9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货,A公司支付货款,后B公司如约供货,但A公司并未支付货款,后B公司讨要货款,A公司仍未偿还。2022年7月,A公司股东变更为余某某和李某两人股东,余某不再担任A公司任何职务。2022年12月,B公司将A公司和余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余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余某作为A公司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余某虽已不是A公司股东,但本案债务发生时,余某是A公司一人股东,且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余某将股权转让给亲属时,并未支付任何对价,余某并不能证明股权转让的正当目的性,具有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债务之嫌疑,不能免除余某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仅局限的认为是现任股东,要分析公司债务产生时,控制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存在,一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与后果不因其之后股东身份的变更而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