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同居可作证据,包括婚礼照片、书面材料、生育孩子、购房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陈述、证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同居属于离婚原因之一。夫妻名义同居可以收集邻居的证言,以及按照习俗举办的婚礼照片、以夫妻名义处理各项事务的书面材料、以夫妻名义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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