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 确定具体的解除日期对于避免争议较有意义。 三、五险一金缴纳的截止日期 工资是结算到合同解除之日,五险一金可不是。 四、经济补偿金是否需支付以及支付多少 经济补偿金是离职时发生争议最多的问题,且也是金额最大的项目,应予以特别、单独的说明。 五、除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所应支付费用明细 1、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数额、相应的未报销费用、奖金、其他未结算的款项; 2、年休假待遇。之所以特别强调,是因为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时年休假待遇一般都是还来不及享受的,并且年休假已享受的情况,由用人单位举证。所以对于年休假待遇,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不留手尾; 3、欠单位的未结算借款、预支款等。 六、经济补偿金及相应应税款项的纳税 七、向用人单位及关联公司的权利主张 如果有关联单位的,还要对此进行说明。尤其是关联公司经常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形,如未作此约定,则员工另行向关联主体主张权利时,也有被支持的可能性。 八、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是否需履行 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最终发现,其实很多员工无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如果没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解除竞业限制,则需要按月支付30%的工资的补偿。 九、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于商业秘密,如有必要而在之前又没有约定的,可在离职协议中作相应约定。 十、兜底条款 再无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及解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再无争议,权利义务终止,乙方不得通过任何的方式及途径再向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的权利。 十一、其他 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另作约定。 一、保密协议未约定补偿金 禁业限制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均不受影响。 但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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