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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找不到人,涉外离婚案件如何解决?
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无住所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包括国际条约、外交途径、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代理人送达、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上述方式都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拓展延伸
    解决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无法找到的困境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被告无法找到时,可以采取一些解决困境的措施。首先,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尽力寻找被告的行踪,例如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寻人启事。其次,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私家侦探进行调查,以获取被告的相关信息。此外,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替代送达方式,如邮寄、公告送达等,确保被告能够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如果被告仍然无法找到,可以向法院提出替代诉讼主体的申请,寻求法院的帮助解决该案件。总之,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无法找到的困境。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对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受送达人所在国有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可依法送达;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可委托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可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邮寄送达;若上述方式均无法实施,可公告送达。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可通过公告、委托律师或私家侦探调查,申请替代送达方式,甚至申请替代诉讼主体,以解决被告无法找到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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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