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房屋没有变化,仍属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装修、维护管理,则增值部分属共同所有。若房地产行情变化导致增值,则增值部分属一方所有。婚后经营使个人财产增值,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双方共享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婚前房产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如果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地价上涨,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根据投资风险效益原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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