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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将赠与子女的房屋要回?
释义
    《民法典》规定,赠与给子女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回的。赠与人在转移财产权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赠与给子女的房屋不属于公益性赠与,未经公证的情况下,父母可以在转移产权给子女之前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法律分析
    赠与给子女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回的,根据2021年生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给子女的房屋,不属于公益性的赠与,如果没有经过公证,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在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给子女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是可以要回房屋的。
    拓展延伸
    收回赠与给子女的房屋是否可行?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通常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如果在赠与发生后存在特定的情况或条件,赠与人可能有权要求收回赠与的房屋。例如,如果赠与人的子女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协议,赠与人可能有合法的理由要求收回房屋。然而,是否可行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证据的存在。因此,如果您希望收回赠与的房屋,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评估您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结语
    赠与给子女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回的。根据2021年生效《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赠与给子女的房屋不属于公益性赠与,未经公证的情况下,赠与人的父母在转移产权给子女前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屋。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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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