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去法院申请 离婚 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解答如下: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 再婚 、 复婚 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 证人 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 分居 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 起诉离婚 的,提供 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 债权债务 等证明,如单位证明、 工资 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 债务 数量,债务 债权人 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 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 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 证据 材料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