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现有规定,经营活动涉及“证”、“照”两个层面的许可,即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明确,工商部门对有证无照、无证有照等五种违法经营行为均负有监管职责。同时,许可审批部门对其中两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也可以查处。 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多个执法机关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违法经营行为区分为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两种情况,并明确分别由工商部门和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 为提高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意见稿还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将无证无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池海平指出,企业或者市场主体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加大了,不是说原来处罚完就拉倒了,是对所有处罚完的市场主体都要进行社会公示,体现了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同时,意见稿还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审批文件的经营活动,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农副产品,不得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2]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