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哺乳期职工有法定过错情节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过错情节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