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贷分期还款合同预期违约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在中国是一种创新的制度,对中国《民法典》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民法典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民法典》563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并有违鼓励交易的合原则。 一、预期违约的条件是什么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有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点是: (1)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侵害的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将在履行期到来之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2)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特殊的形态,是因某种违约行为引发的,将在未来出现违约结果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非常大,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条,在履行期届满前给予债权人以权利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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