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中的勘察范围包括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是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独立的证据,同时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