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限制的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可撤销资质证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知识关联: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