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方银行贷款按揭进展缓慢,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
释义 | 买方银行贷款办不成,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但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卖方的解除权,买方贷款是否因政策变化或个人信用问题导致,以及最终是否申请到贷款。若买方申请到贷款,卖方不宜解除合同。购房者办不了银行贷款责任应由其承担,合同条款约定可避免纠纷。银行作为第三方在买卖关系中无约束力,若未按约付清余款,购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买方银行贷款按揭长时间难以办成,卖方可以终止合同吗?可以。 首先要明确的是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卖家的合同解除权,其次要明确的是买家的贷款逾期是由于政策的变化还是买家本身的信用问题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最后要考察的是买家的贷款最终是不是申请到了,如果申请到了,无论如何卖家不宜行使合同解除权。 买方办不了银行贷款的责任 一般大部分人买房,都要通过向银行贷款来实现,然而,一些购房者在与卖家签定了购房合同后,因为各种原因,银行贷款始终无法获得审批,最终导致这笔房产交易最终无法顺利完成。购房者如果提出退房的要求,卖家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同意的,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关事宜就能避免纠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大多数购房者选择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按揭。也就是说,购房者向卖家支付首付款,另一部分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并将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以担保购房者的银行贷款债务。抵押贷款模式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购房者和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另为购房者和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 首先,就买卖关系来看,卖家的义务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购房者的义务是支付购房款,银行作为购房者和卖家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第三方,买卖合同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所以在房屋买卖中作为代履行人的银行如果放贷,便可视为代购房者履行支付购房款;倘若因故银行没有放款或放贷不符合约定,则是购房者未履行付款义务,其应当按照约定向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贷款关系来看,如果因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全、个人贷款不良信用等因素,导致其无法申请房屋贷款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仅是银行未按规定时间放款。那么,购房者也只能先向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按借款合同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购房者和卖家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第三方,买卖合同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而是应由未按约付清余款的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买方银行贷款按揭长时间难以办成,卖方可以终止合同。但需要明确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卖家的合同解除权,以及买家贷款逾期的原因和最终是否申请到贷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卖家的解除权,并且买家贷款是由于政策变化导致未批准,卖家不应行使解除权。买方办不了银行贷款的责任应由购房者承担。双方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相关事宜,以避免纠纷。银行作为第三方在买卖关系中无约束力,购房者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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