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商标形式审查流程如何进行? |
释义 | 一、商标形式审查流程商标形式审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申请文件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名印章是否缺乏)、商标图样规格、程序清晰、说明必要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如何进行商标形式审查流程 2、商标形式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的保护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和商标图样的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五、应交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规费是否缴纳。 6、检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申请日期,编制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文件日期为准。认为申请手续齐全并按规定填写申请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编制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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