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怎么办 |
释义 |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还可以申诉,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如果只是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是没有办法再次申请抗诉或者提请检察建议的。 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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