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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移动通信类服务纠纷具有独特的履行方式
释义
    在网络社会,消费者享用的移动通信服务是一个信息技术的服务总成:既需要依靠消费者所在地的信号基站、移动交换机、数据网关及有线/无线传输资源等设施接入,又需要来自运营商总部所提供的授权、认证、计费、营帐等管理功能,同时上述两者还需要卫星及信号中转地的通信设备等将管理指令传输到通信服务使用地的具体设备单元。因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履行范围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概念,存在“数据一体却时空各异”的新特点。
    一、移动通信类服务纠纷具有独特的订立方式
    消费者与移动通信的运营商建立具体的服务提供合同关系时,根据实践一般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消费者到运营商处实名登记、签订入网协议享受服务。这也是最为标准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建立方式。其二是消费者在零售商贩处直接购买手机卡等通信设备享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对运营商的基本情况及提供服务的具体细节完全无从知晓,更不用论及双方明确纠纷解决方式等后续细节问题。即使是在消费者与运营商签署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协议关系规范建立的情况下,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也仅明确了消费者在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可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没有提及通信设备与通信设施的接入关系、物理位置分布和产权归属,消费者根本不具备明确其具体通信服务确切履行地点的能力和条件,其自身唯一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的合同履行地点,只能是通过自己购买并接入运营商提供的相应服务的具体地点,证明材料包括购买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票据以及与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等。由于接入服务是该类合同服务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接入服务地应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二、移动通信类合同“强”“弱”地位的利益衡平原则
    实体公正要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管辖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公正在人民群众眼中的体现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现今当事人法律素养普遍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将电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服务纠纷当作一般纠纷处理存在案由确定不一致或法官对标的认识不一致时,该类纠纷管辖不一致的情况,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结合“有利于消费者”这一现代冲突法的重要原则与避免宽泛理解服务履行地时当事人滥诉的发生,建议对移动通信类案件纠纷订立由原、被告住所地专门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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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