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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说我在9月31号这天旷工了,离了大谱!
释义
    去年的一个「劳动仲裁」求助帖子,今天又被热心网友们挖了出来。让人觉得又可笑又可气。
    
    网友爆料图片
    求助人讲述,自己被迫离职,于是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提交的资料中里有一份证据表示求助人9月31号旷工,并且配套了9月份的考勤表。
    乍一听不觉得有什么问题,仔细一想真是“离了大谱”,众所周知,9月一共30天,根本不存在9月31号这一天!!!
    网友们纷纷表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求助人也表示,提供这份证据的应该是被公司寄予厚望的人事主管,这事一出,公司前途怎么样不知道,但是这一纸证据恐怕要葬送三个人的前程了。
    劳动仲裁的相对方,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提供这份证据的人事主管
    如果有代理律师,律师也会被问责处理。
    向劳动仲裁提供了明显虚假的陈述,又为了作证提供了考勤表,如果考勤表上显示了9月31号的日期,并且标记了旷工,这可以认定为一份虚假的证据材料。
    
    做错了酒犯罪了
    这就是涉嫌妨碍司法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场劳动仲裁能赢吗?
    我想结果大家都有了判断了,仅仅从证据提供角度就可以看到公司的态度和行事风格,如果明确的真是证据来证明,为什么要配套这项明显虚假的证据呢?
    作为一名律师,在为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的时候,诉讼真实性、证据真实性审查都是必要环节。尤其是要提交给人民法院的各类材料,都会逐字逐句的审查确认,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避免给自己的律师生涯带来执业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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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