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能不能特别授权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也不能由代理人对离婚与否的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这种身份关系的解除意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向法院表述。这是理论层面的,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代理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并没有严格的或者非常明确的统一的标准,不过从方便诉讼和利于律师充分表达代理意见,我们多数情况下在授权委托书上都写特别代理,法官询问的时候,也说是特别代理。如果法官释明说不能特别代理,我们再临时更正为一般代理,都是可以的,而且从技术角度看,这样更加灵活。尤其是复杂的财产争议部分,对于只处理财产争议的庭审,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到场,律师特别代理即可。但为了充分、及时沟通和解意见,建议大家每次还是亲自到场更加妥当。 一、打官司委托自然人可以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以下3种方法: 一是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这是普通的,也是最常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式。这里所说的委托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受托人的范围,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律师、社会团体推荐的人。诉讼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未成年人给予受托人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记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诉讼代理权限。 二是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是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聘请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由委托人制作委托书,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以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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