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期间政治权利 |
释义 | 没有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服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如果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服刑期间没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规定是: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死缓罪犯减刑 减刑的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死缓罪犯如何减刑:(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分裂国家罪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缓刑犯是不可能被假释的;如果再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行,那么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被判处缓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就不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的起算之日,因而就不可能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这一问题就迎刃而解,缓刑考验期满之日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