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向船公司索赔损失? |
释义 | (一)船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船公司收受运费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由装货至交货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保持货物的原状,船公司对于货物的灭失、毁损、延误、迟到等损害,除非能举证证明船方在收受、运送、交货过程中船方并未怠忽责任,也无任何过失,否则不能免除 赔偿的责任。因此。节方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必须赔偿货物的残损的损失。然而:船公司于签订运输契约时,多在契约内或提单内依法规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其所负责任。 提单中有关货物的内容细节,船公司都认为应由托运人填报,所以不能认为船公司已承认货物的麦头、内容、性质等于实际所装货物相同。提单上有一项专供记载货物内容细节的,此项都载有类如Particlars frnishedbyshipperofgoods或ShipperSdescription字样,表示此项内容是由托运人填报,船公司并不知情,称为“不知条款”。非但如此,提单中并有文字记载,船公司自托运人收到的,即所谓收到“货物或包件,包件内容据报是货物……”,称“据报”条款。即是据托运人所报的是货物,承运人只承认“包件,据报 其中是货物”。 就事实而言,船公司收货时,的确未拆包验货,实际上也无法拆包验货,它只承认收到的包件“表面状况良好,除非本提单另有记载”。因此,在目的地卸货时,只要这些包件的外表状况良好,船公司对包件内容可以不负责任。而在卸货时包件已经破损,船公司对于包件内容的损失,是否全部赔偿,关于这一问题,各国海商法都替船公司规定许多免责事项,提单上也载有各种免责条款,其中几乎包括所有的天灾人祸,如船只因船长、船员的过失而发生沉没、搁浅、碰撞、触礁等意外事故而致包件损坏、货物灭失,船公司对此仍可不负赔偿责任。 (二)船公司的责任期间 关于承运人负责运送期间,依海牙规则第一条规定:“始于货物装上船之时,而止于货物离船之际”。就习惯而言,除佣船场合须看如何约定外,一般定期船公司承运货物的条件多为endofships tackle,运送期间是开始于货物在装货港搬上船边索具 (tackle)。而终止于货物在卸货港从索具中卸落船边。换言之,就是ship-side toship-sideservice。所以,其责任期间为fromtackletotackle。 (三)船公司赔偿金额的规定 承运人因过失违反处理承运货物应加以的注意时,对于承运货物的毁损、灭失应负责任。即使对于货物的迟到也应负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其在处理货物时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处置,才可免除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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