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相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某一债务人由于有许多的债权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各债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这一债务人出于逃避债务或其他目的,将其所有的财产先后通过办理公证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而公证处是很难查明这一事实的。一旦此类情况发生,且公证处出具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到了执行环节,势必引发利益受损债权人的质疑,进而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