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
释义 | 1、若是发生了以下情形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决不服可以提出复议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在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各自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都是十分清楚的。例如,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因无生活来源,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这种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很明确。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解决被告生活急用。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申请人确有困难,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才能够进行,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甚至原告无法维持生活或者不能生产经营,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十分困难或者急需,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案件不具有给付性质,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赡养费等诉讼,可以要求先予执行;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等诉讼,则不能请求先予执行。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做出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