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民法典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民法典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 上文中为大家仔细区分了一下抚养与扶养,不知道大家现在是否已经搞清楚。通常长辈对晚辈往往是抚养关系,而平辈之间一般称之为扶养。 一、如何确定孩子的法定抚养人 法定抚养人是法律明确规定对孩子有义务抚养的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抚养人确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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