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提出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4.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7.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8.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村庄规划布局为准,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25_,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40_。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