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效力 |
释义 | 1、托运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 货物运输合同 (3)交付运输费用。 2、承运人的义务 (1)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 (2)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 (1)领取运输货物。 (2)检验运输货物。 (3)支付运输费用。 一、民法典物流签字后发现货物损坏怎么处理 快递关系是一项特殊的运输合同,即委托人拿到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回执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即已达成,收货人签字收货后,视为合同已履行完结。即便事实上是承运人的过失而造成的破损,一旦签字亦失去了举证的机会,除非你有直接证据或强有力的第三方证据(如对你的物品的野蛮装卸的视频、图片等),否则,很难索赔成功。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二、仓储的装卸货物属于承揽关系吗 装卸货物不属于承揽关系。装卸货物不一定是承揽合同,涉及装卸货物的有买卖合同、承运合同等。承运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承运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承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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