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法律规定的征收过程中,权力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一旦权力的行使程序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就可能导致征收决定的不合法性。为证明征收决定的不合法性,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权力行使程序存在问题。这些证据包括: 1. 关于评估不合理,超过市场价的证据,如评估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 2. 关于听证、征收决定公告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如公告时间不足、征收决定未在规定媒体发布等; 3. 关于没有进行征收谈判的证据,如相关记录、证人证言等; 4. 关于征收范围不合理的证据,如未进行规定程序的征收调查、未考虑居民意见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应当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评估人员在评估活动中有贪污受贿、过失评估、评估不公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涉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征收项目,征收决定应当在三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在征收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一般公众可以取得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征收决定应当在媒介上公告之日起进行听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征收决定应当在听证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征收人公告,并与被征收人进行谈判协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权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询问或者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土地征收范围、补偿措施和用途设置进行论证和预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