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外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
释义 |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6、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税收滞纳金、各类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各类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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