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存在的违法性 |
释义 | 监视居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感到很困难,内部争议和法学界争论颇多。现笔者对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违法性进行剖析,与司法界、法学界的同行们一起探讨。 一、监视居住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监视”一词的含义是指从旁注视以便发觉不利于自己方面的活动:“居妆一词的含义是指较长时间地住在一个地方。有长期居住和短期居住两种现象。 “监视居妆是《刑诉法》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人监视其活动,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公检法三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殊权力。 监视居住的范围:《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作了明确规定。 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法》第58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刑诉法》第57条作了规定。 公检法三家具体使用方法:监视居住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开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委托书”,发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委托对其执行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处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住处。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住所、住处、居所、居住场所等都是同一概念〉往往不是“单身居妆,而是“混合居妆。就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而言,就涉及到“单身居妆、“混合居妆和“第三人”三个名词。 所谓“单身居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身居住的住所,不跟第三人居住在一起; 所谓“混合居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跟第三人居住在同一住所,如“中心家庭”或“核心家庭”〈目前我国把家庭成员只有父母子女的称之为‘中心家庭’或‘核心家庭’〉、单位集体宿舍、与他人合租的住所,享用公共设施等。 所谓“第三人”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在一起的其他人员。如配偶、子女、父母、同事、朋友等。 据某市公安机关对近三年内办理的监视居住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只有百分之五的监视居住人员是“单身居妆,其余都是“混合居妆。 二、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监视居住在立法上的缺陷 由于《刑诉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对监视居住的住所没有区分“单身居妆和“混合居妆两种居住事实,而统称“居妆,即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都可以被监视居祝在立法上虽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权,却忽视了“混合居妆中的“第三人”的存在,即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事、朋友的存在,随之也就忽略他们这些人的合法权利的存在。这样一来,本身合法的监视居住就包函了不合法的成分,即大前提违法,根据“三段论”理论推理:大前提违法,其小前提、结论也违法。因此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就有缺陷,存在违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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