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员工追缴社保有年限。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发现后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规定,个人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法律客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