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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资诈骗罪:关于犯罪故意的辩护
释义
    今天和大家聊一下律师办理集资诈骗罪中,如何从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方面指定辩护策略。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往往是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着手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素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在供述笔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控方直接认定了存在主观意图的情况从而定罪、加重罪责。而实际上,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如下: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为辩护律师要依据上述“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口供、实物证据,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开展辩护,维护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或者家属,提供做他罪或者无罪辩护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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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07:02